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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有朋出租商铺风波 双方解除合同告终

北京法院网  2011-02-16 14:48

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承办法官凌巍表示,王先生与苏有朋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鉴于苏有朋对王先生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主张提出异议,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执行情况。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答复,由于苏有朋的身份系台胞,且其购买的朝外SOHO[消息价格户型点评]的房屋时间为2006年7月18日,而该《意见》的实施时间为2006年7月11日,故该处房屋确实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对此,法院认为苏有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该《意见》实施的时间仅在其购买涉诉房屋前不久,苏有朋无法及时得知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情有可原,苏有朋对于王先生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遭受的损失也不存在明显过错。

而王先生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对租房的用途是明知的,在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王先生既没有对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没有对租赁房屋的经营限制加以留意,故对于无法实现商业经营的目的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王先生并未实际经营,且客观存在装修经营等损失,故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对王先生要求苏有朋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等相关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苏有朋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亦予以驳回。

此外,王先生与苏有朋租赁合同上的公章并非时代之家公司加盖,王先生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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