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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有朋出租商铺风波 双方解除合同告终

北京法院网  2011-02-16 14:48

法庭上,苏有朋的代理律师表示,出租房屋是由于中介公司的人打电话给苏有朋的代理人,说SOHO的房子可以进行出租。该代理人表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租,后来中介又来电话说房子可以租,价格已经谈好了。苏有朋签字的日期就是最后确认的时间。代理人称,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予注册登记的任何证据。苏有朋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返还租金、押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同时,苏有朋还向王先生提起反诉称,王先生下期的租金应于200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但其至今仍未收到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腾退房屋,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582380元。

苏有朋在庭审中提交了SOHO房屋的电费及水费发票,证明王先生实际上在2009年9月之后仍在经营,诉讼目的则是因为经营不善想转移的风险。

庭审中,王坚持认为,苏有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导致其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更无法实现经营目的。因此,合同的解除与其没有任何责任,完全是苏有朋的违法过错行为导致。

冒牌居间人:此“时代之家”非彼“时代之家”

时代之家公司的代理人辩称,该公司没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王先生和苏有朋签订过居间合同,同时提出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与其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明显差别。另外,时代之家公司的经营地点在望京,从没在SOHO经营过。

根据时代之家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租赁合同》上时代之家公司合同专用章进行了鉴定。

2010年9月25日,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信息档案中心,对时代之家公司年检印鉴式样档案原件进行了现场查验。

9月28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述检材‘租赁合同’上‘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合同专用章’印文与相同内容样本[消息价格户型点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看到鉴定结果,王先生发现整个租房的过程中,其都没有审查过“时代之家公司”的 资质,也没有对租赁房屋的经营限制要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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