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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3天内不登记要罚200~500元

绍兴晚报  2010-12-09 09:09

[摘要] 本报讯 把房子出租后,房东很少去关注房客的信息,甚至对房客在房间里干什么也不知道,这种习惯得改一改,否则可能要吃罚单。最近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出租后,房东或房产中介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否则房东将被罚款200元~500元。

本报讯 把房子出租后,房东很少去关注房客的信息,甚至对房客在房间里干什么也不知道,这种习惯得改一改,否则可能要吃罚单。最近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出租后,房东或房产中介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否则房东将被罚款200元~500元。

记者在市区走访时发现,一般房东将房子委托给房产中介出租,有些可能把房产证和钥匙一并交给中介,由中介全权代理,因此房东和房客从未见面的情形并不少见;另外,一些房产中介机构由于生意繁忙,并不主动将房客的相关信息上报给相关部门。

有关人士说,绍兴外来人口众多,给社会管理带来较大压力。此外,房价越来越高,很多人买不起房,只能长期租房生活,如今房屋租赁已成为一种新趋势。由于管理上的缺失,一些人利用出租房从事非法行为时有发生,加强对出租房管理迫在眉睫。

我市公安机关有关人士说,随着去年《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加上现在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公安机关处罚有了依据,这两个法规有利于对出租房进行有效的管理。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东或房产中介在房屋出租当天起的3个工作日内,要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的信息,包括房东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租客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考虑到很多房东不在出租的房屋内生活,该《办法》还规定:房东如果不在出租的居住房屋所在地生活,要委托别人或者某个第三方机构帮助履行这一报送信息义务;如果房东或房产中介既不履行义务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将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些居民说,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很有必要,但房屋租赁中转让纠纷越来越多,“二房东”“三房东”之说已涌现,如何有效加强转租管理需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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