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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区城中村改造试行货币补偿安置新政

绍兴日报  2014-05-26 10:03

[摘要] 近日,绍兴市出台《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了新的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和以往相比,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有所提高,并增加了奖励措施。

近日,我市出台《越城区行政区域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了新的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和以往相比,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有所提高,并增加了奖励措施。

《意见》明确,货币补偿安置款是指可供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乘以货币补偿基准价、重置成新价的总额。其中,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的依据——货币补偿评估价,将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块住宅房屋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实际来出具。

与此同时,新政还制定了奖励措施。根据《意见》,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只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就可获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的奖励。如果在搬迁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分别指越城区、绍兴高新区、袍江、镜湖)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的(包括拍卖的安置房和二手住房),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可再获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10%的奖励;如果被征收人购买的房屋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以外的越城区行政区域其他区域,可再获得的奖励则为货币补偿安置款(不含附属物、装修、10%奖励)的5%。

具备怎样的条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呢?《意见》明确,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城中村改造需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按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过部分建筑面积就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户口未在征收区域内,且被征收人(或配偶)另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的,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不过,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再享受保底安置待遇。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只要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就将一次性支付货币补偿面积的安置款及奖励、补助等费用。

“之所以设定货币补偿安置的门槛,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具备基本的住房条件,已经有了居住的地方,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人士表示,新的货币补偿安置办法更加科学,是领安置房钥匙,还是拿补偿款去购买其他商品房,被征收安置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城中村改造推进步伐,也或将由此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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