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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制度弊端显现 专家称改革时机已成熟

新华网  2013-10-14 09:36

[摘要] 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透露,“如果没有大的变动,新土改将会纳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但具体内容肯定是框架性思路和原则性改革方向。事涉全国性改革,新土改内容将宜粗不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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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透露,“如果没有大的变动,新土改将会纳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但具体内容肯定是框架性思路和原则性改革方向。事涉性改革,新土改内容将宜粗不宜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将于11月在北京召开。公众普遍对此次会议讨论及进一步推动有关方面的改革抱有期待,其中,土地制度改革是舆论焦点之一。

9月中旬,有业内人士放出消息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或将出新土改的有关框架性思路。”

无论外界如何揣测,毋庸置疑的一点是,新一届中央政府组成以来,城镇化成为推进改革、稳定增长的重中之重。城镇化涉及土地、户籍、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制度调整,如此,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将是无法绕开的门槛。

更不可回避的是,集体土地制度弊端日益显现,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引发的社会矛盾,以及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日益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演变为政治问题。

作为长期研究土地制度的学者,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期待着三中全会对于土地制度改革能有实质性突破。在他看来,“目前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

从“既要地,也要人”到“只要地,不要人”

上世纪80年代,被征地的农民以“农转非”身份被统一安置就业。据长期在国土系统工作的黄小虎回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其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

“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黄小虎说。他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征地制度比喻为“既要地,也要人”。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认为,在当时土地、资金相对匮乏的条件下,现行的土地制度有效推动了重点区域的快速城镇化、工业化,防止了农村土地的无序流失,避免了城乡建设对农业生产的冲击。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农转非”的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尖锐,很多农民甚至还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被征地农民开始转为货币安置。在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征地农转非人员开始演变为“弱者”。

根据重庆市政协一则关于《渝北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困难状况的调研报告》显示:征地农转非人员中,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人均月收入450元内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房待遇的无房户和住房拥挤户等,在缺少收入来源,物价不断攀升,支出不断增加的状况下,生活十分困难。

上述报告称:征地农转非人员,转非前自给自足,有的还较为富裕。如龙溪地区转非前的农民,通过种植蔬菜,养殖水产畜禽,闲暇时外出打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一般在1万~3万元左右。农转非后,熟悉的农活不能干了,不少人对城市的工作难以胜任。即使就业,收入普遍很低,辛辛苦苦起早贪黑干,一月工资才680元,经济状况经常处于捉襟见肘状态。

长久以来,土地征收补偿一直以土地粮食作物年产值为基点确定补偿费的办法延续至今,这与农民的受偿意愿有很大的落差,也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30多年,普通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了100倍以上,粮食价格增长不到10倍。

“由于农业产值增加远远赶不上工业发展的速度,农产品和工业产品附加值的差距越来越大,农、工部门之间交易条件不断恶化,造成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受偿水平大大减少,相对收入大幅降低。同时,农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政府获得了土地增值,开发商或其他投资者也能从土地涨价中获益,被征地农民却无法分享发展成果,造成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严之尧说。

在当下,政府已无法提供“吃皇粮”式的就业机会,普遍做法是给被征地农民发放一笔安置补助费,让其自谋出路。黄小虎将当下征地比喻为“只要地,不要人”。

但这种货币补偿,却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即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黄小虎分析称,土地补偿费是按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估算,大体属于农地的地价。就是说,农地改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农民不能分享了;安置补助费也是按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估算的,考虑的也只是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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