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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税"得以免征 背后隐忧存六大疑问

新京报  2011-09-06 10:26

[摘要]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随后“加名税”引起广泛关注。8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征契税。

继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8月23日,南京市地税局通知契税征缴部门,要求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随后“加名税”引起广泛关注。8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免征契税。

为什么征税与否口径多次更改?为何征与不征的随意性如此之大?当前地方征税权力是否在放大?“免征”这个字眼如何理解?……

1“加名税”权威解释缺位?

尽管是否征收“加名税”相关部门已有定论,但对于究竟是否应该征收“加名税”却一直没有解释。

很多专家解释称,房产证“加名税”实质上就是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均需缴纳契税,税率3%到5%。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相关人士最初说法,南京原本开征此项契税的依据并无问题,“在政策上是统一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条,只要有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就应该收。”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的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认同上述观点,他认为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

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则表示,房产证加名征税是不符合法理的。只有当财产发生转移,有货币的支出和收入的时候,为保护契约才征收契税。房产证加名并非发生过户关系,不存在房屋权属的转移问题,因此不应当征收契税。

学者马光远也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庭财产关系首先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财产不可能分清,也不符合一般的赠与关系。税务机关对“加名”征税,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纯属于趁火打劫。

2“免征”是否暗示可能复征?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对房产“加名税”定案的文件中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有专家表示,“免征”不代表“不征”。“免征”与“不征”有着明显区别,“免征”某一税种是指这个项目属于该税的征税范围,但附条件、附期限地免缴税。而“不征”指的是此项目不属于该税的征收范围,是无期限的。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财政部、国税总局文件中用的是“免征”概念,而非“不征”提法,说明加名纳税符合契税课征的要件,是对征税要素不明确构成税法漏洞的补充。他分析指出,若定义为不征收,日后考虑开征会有一定困难,其原因在于涉及税收范围扩大,必须要依法定程序立法,过程就会比较缓慢。

也有学者认为,官方此番使用“免征”这个字眼,可能会有“过一定期限复征”的可能,但当前官方文件中并未给出具体时间期限,所以可以暂时认定为“长期免征”。

3征税与否谁说了算?

国税总局负责人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而在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免征“加名税”通知之前,财新网引述财政部官员消息称,“加名税”的详细文件已经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并很快出台。

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从目前来看,我国立法要通过人大,但税法已存在,国务院也已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剩余细节性问题各行政部门具有解释权,下级部门要服从上级部门。”据其介绍,如果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进行解释的话,地方税务部门有权出台对规定的相关解释;但如果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出台的解释与地方税务部门发生冲突时,下级部门的解释自动失效,必须服从上级部门。

8月31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称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财政部官员解释,在制定“加名税”政策时,以人为本,既考虑“税理”,也需考虑“人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出台的新政策兼顾到了方方面面。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在其微博中对两部委的此项权力提出质疑,他表示,关于新税项的开征,国税人大说了算,地税地方人大说了算。政府是用钱的,税务局是收钱的,不得自行决定税种,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新的税种需要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从立项到调研,出台草稿,听证讨论,到最后的出台法规,各地需要时间进行论证听取民意,税务部门有没有经过地方人大立法程序是存疑的。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指出:“除非人大对地方政府特殊授权,否则地方税务部门没有开征权与免征权,更没有自私设定税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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