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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一案 为房子丈夫态度前后判若两人

钱江晚报  2011-08-19 10:23

[摘要]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一周后,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一周后,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经两次出轨

2007年4月,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经有一次婚姻的历史,与朱女士恋爱。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怀上了孩子,决定生下来。她希望朱女士能成全,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女士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和另一个同事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的行为,但是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前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南京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该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两人婚前购买。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主张房屋有自己的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有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可能有和好或者调解的机会。当时,高先生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8月12日,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

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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