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先生:我去年租赁了赵先生的两室一厅居住,约定房租为每月1200元,每年1月将全年房租支付完毕。今年1月我已经将全年的租金支付给赵先生了。
李先生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李先生可以依法向赵先生主张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李先生有权依法向赵先生主张权利,要求的赔偿。
承租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房主卖掉,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承租方其实也不必惊慌,法律上除规定房屋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外,《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便是“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承租方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可以依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承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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