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上虞市审理:公公买的房 媳妇离婚没得分

绍兴晚报  2012-04-09 09:16

[摘要] 记者从上虞市人民法院东关法庭了解到,该庭刚刚审结一起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案件。婚后男方父亲买给儿子的房子,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不得分割。

□记者 杜静静 通讯员 陈亚君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上虞市人民法院东关法庭了解到,该庭刚刚审结一起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案件。婚后男方父亲买给儿子的房子,被认定为丈夫的个人财产,妻子不得分割。

阿华与阿兰(均为化名)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夫妻俩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生育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可近年来,阿兰怀疑阿华有外遇,且双方在经营共同出资的公司中因日常管理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之间时有争吵。2010年4月份,阿华离家,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阿兰与阿华打官司闹离婚,除了别的财产分割外,还要求平分两处房产,理由是虽然房子登记在阿华名下,却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阿兰也有一半产权。

法庭审理后认为,这两处房产付款凭证明确款项由阿华父亲交付,其中一份付款凭证明确系阿华父亲名字的购房款,且上述房产的合同签订及代办手续,领取房产权属证书均由阿华父亲经手办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审判决后,阿兰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起案件证据比较充分,一般情况下没有办法证明是父母出资的,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标签:纠纷买房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