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亲“赠与”的房产,弟弟能否分割产权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改嫁后能否分得产权;买来二手房并装修,卖方妻子能“不卖了”吗
父亲“赠与”的房产,弟弟能否分割产权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改嫁后能否分得产权
买来二手房并装修,卖方妻子能“不卖了”吗
父亲“赠与”的房产,弟弟能否分割产权?
本报一位读者来信:我母亲是家庭主妇,于1995年病逝。因政策关系,1996年,我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实际出资人为我本人。房子买下后,父亲的日常生活由我照料。1998年,父亲将这套房产赠与我,且在公证处公证,事后我以买卖的形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2011年,我父亲病逝。没过多久,我弟弟提出要求分割父亲赠与给我的这套房子。请问我弟弟是否有这个权利?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的弟弟不能享有继承权。因为该房子的实际出资人为其哥哥,其只是借用了父亲的名义购买了该套住房,房子的实际产权人为其哥哥,并不是父母遗留的遗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来分配。此外,即便是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有权处置其财产,如果当事人的父亲将财产全部赠与某一方,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无权主张。
高女士与张先生婚后生有一子一女。1995年,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2010年,张先生因车祸意外死亡,因此没有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半年之后,高女士改嫁到杭州,也没有提及房产问题。今年春节期间,高女士回家走亲戚,发现子女已将这套房子卖掉,子女各分一半房款。“儿女卖房,根本没有告诉我,且没有分给我房款,不知道我对这套房子是否有继承权?”高女士咨询。
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无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本案中,房子虽然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但它是张先生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死后,高女士改嫁,但并不影响高女士对房产享有的共有权。按照继承法规定,高女士也是顺位继承人,其子女不能独自处置其房产,他们的行为侵犯了高女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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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改嫁后能否分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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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二手房并装修,卖方妻子能“不卖了”吗
去年9月份,秦先生通过网络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很快与房主李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完房款。拿到房门钥匙后,秦先生及时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准备春节期间入住。可年前,李先生的妻子张女士找上门,说这套房子是她和李先生的共有房,当初李先生出售时,并没有征得她的同意,她现在“不卖了”。面对这一情况,秦先生有些懊恼,当初买房时,他的确知道这套房子是李先生夫妻共有,但李先生说妻子在老家照顾亲戚,一时回不来,还提供了一份卖房的书面委托,因此才签下了房屋买卖合同。
点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房款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秦先生购买的房屋,其有理由相信是李先生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因此他并无主观过错,且其依协议约定支付了合理购房款,故应对善意第三人秦先生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如果张女士觉得自己权益被侵犯,其可以向其丈夫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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