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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不等于买卖合同 那购房按哪个价格算呢

天天商报  2012-02-08 09:37

[摘要] 从签订认购书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也往往成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出现纠纷的节点。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放号、预订、认购等方式,来检验市场对自己开发楼盘的接受程度,从而为下一步调整方案或者正式开盘销售摸底,积累一定的客户资源。因此,预订认购成为房地产销售的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然而,从签订认购书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也往往成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出现纠纷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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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市民张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开发商支付了认购金。一年后,张先生收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开发商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上涨,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价也应随之上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开发商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绍兴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结果: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仲裁庭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认购协议、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对此应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仲裁庭参照开发商向购房者要求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房价标准。张先生按仲裁金额支付了房款。

解读: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前所签订的,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签署合同的时间等。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认购书,仍需另行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认购书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发生纠纷时往往对此产生争议。从学理上讲定金分五种: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释权的定金;五是违约定金,指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定金。上述五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了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但如果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返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就具有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不能归责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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