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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能承受房产税改革所带来的"阵痛"吗

中华工商时报  2011-12-12 09:38

[摘要]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称,未来房产税进一步推进的大方向已经明确。未来的房产调控大方向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来逐步替换“限购令”等行政手段。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称,未来房产税进一步推进的大方向已经明确。未来的房产调控大方向是以房产税等经济手段来逐步替换“限购令”等行政的手段。

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来说,“限购令”是一种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做法,有悖于市场经济运行法则,只能作为在相关立法尚未跟进情况下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应急措施和次优选择。从长远来看,我们还是应该探寻加大房产持有成本,遏制囤房、炒房,增加房产市场有效供给的具有长效性、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正常发育、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以房产税来取代“限购令”调控楼市,而正是具有长效性且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最优选择。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全面开征房产税,必然要通过立法对在房地产领域里征收的各种税费进行全面整合,避免重复征税或者费上加税,特别是很有必要取消土地出让金,而近些年来靠土地出让金支撑起来土地财政,已经使得地方政府对其产生了很大的依赖性,可分年度、只对多套房或超面积大户型、豪华型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所增加的财政收入只能是“细水长流”,显然远不及一次性征收土地出让金见效。那么,急于谋求“快速发展”、“超常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地方政府,能否忍住取消土地出让金带来“阵痛”呢?

如果全面开征房产税而不整合在房地产领域里过多过滥的各种税费,特别是不取消土地出让金,那就会造成重复征税或者费上加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也有可能会使得房地产领域里因税费负担加重,而房价不降反升,对房产市场产生逆向调节。

再从税制改革趋势来看,由于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直接税的缺位,使得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严重失衡,不利于调节日益突出的财富差距,减缓社会矛盾,而房产税作为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直接税,如果在更大范围乃至全面征收,将有利于扭转我国税收比重失衡的局面,使税收调节财富差距的宏观调控功能得以较好的发挥。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即将启动和深入推进,原来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转由国税机关征收后,地税机关腾出的人手也正好调整到征收房产税中去。如此看来,当前扩大房产税试点正好与税务机关人力资源调整形成契合,也是正当其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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