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市民李小姐向记者反映,她原准备今年6月与男友结婚。男友有一套住房,当时两人商定装修费由她承担。去年下半年,李小姐请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20万元。后来因为与男友发生矛盾,婚事告吹。李小姐要求男友返还装修款,但对方称无钱返还,她可以把装修拆除后拿走。
日前,市民李小姐向记者反映,她原准备今年6月与男友结婚。男友有一套住房,当时两人商定装修费由她承担。去年下半年,李小姐请人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20万元。后来因为与男友发生矛盾,婚事告吹。李小姐要求男友返还装修款,但对方称无钱返还,她可以把装修拆除后拿走。
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杨进昌律师。杨律师告诉记者,李小姐的男友应该将装修款返还。
首先,李小姐出资装修房屋的动机是与男友结婚后使用该房屋,因此,她的出资行为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后使用该房这一事实的发生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要件。《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也就是说,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但现在李小姐和男友终止了恋爱关系,结婚事实并未发生,因此,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未生效,其当然有权要求收回出资款。其次,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产权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小姐经男友同意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形成了附合情形下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形态因此发生了变化。房屋的装修是很难拆除的,一旦拆除将损害其价值,装修施工过程中投入的人工也被浪费,将房屋装修拆除有悖于经济合理原则。因此,其男友应将装修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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